证监会调查发现,易伟在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,通过39个账户,采用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连续买卖、虚假申报等手段操纵“金陵体育”股价,其行为导致“金陵体育”股价大幅上涨,而同期对应板块综指却下跌,偏离度高达125.27%。
易伟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提出申诉,认为自己交易行为合法,不存在操纵市场的故意,但证监会认为,易伟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有操纵股价的意图,且其操纵行为对“金陵体育”股价产生了显著影响。
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证监会的处罚决定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易伟的操纵行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且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,易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,维持了证监会的一审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