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,提出了新的规定,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指出,若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,导致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薪酬或股权、期权超出合理标准,公司有权请求这些高管退回超出部分的薪酬。
这一规定被视为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透明化的强化,旨在纠正违规薪酬分配,同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,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凯表示,这一新增条款填补了此前关于违法薪酬返还规则的空白。
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市值调整条款和定增保底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定,若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违反监管规定,向特定投资者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承诺,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,此举旨在防止市场风险转移至公司或控股股东,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。
征求意见稿还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进行了规制,禁止通过修改章程等手段不当限制股东权利,或对高管任职资格作出不公平限制,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。
最高法起草的《征求意见稿》旨在统一裁判尺度,防范合规套利,并衔接证券法,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特殊行为的监管,业内人士普遍认为,这些规定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。